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注意事項
【本刊訊】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第九條、第九條之三、第九十一條修正條文,已由行政院於一○八年八月六日核定,自一○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。
依據修正條文,曾任少將以上人員自一○八年九月一日起,受到上開修正條文規範,應注意以下事項:
一、參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,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、徽、歌等行禮、唱頌或其他類似之妨害國家尊嚴行為。
二、前述之慶典及活動,無論在中國大陸境內舉辦,或在其他海外地方舉辦,都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。
三、受規範對象不受退離職時間長短之限制。
四、相關法律效果:
(一)若受規範對象參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,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,(原)服務機關視情節,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之五○%至一○○%;若情節重大,最重可能剝奪其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。
(二)若受規範對象無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者,(原)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此外,(原)服務機關對規範對象曾領取之獎、勳(勛)章及其執照、證書,應一併追繳註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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